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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11万元未完成网升博体育站开发当被告

时间:2023-05-22


  升博体育一家科技公司收了一家生活报公司的首付款11万元后,未按约定向生活报公司交付开发完成的网站,后惹官司上身。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网站服务合同》,被告科技公司及其总公司连带返还原告生活报公司合同款项11万元及利息。科技公司及其总公司不服一审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此案案由应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的技术合同纠纷,而非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服务合同纠纷,遂作出裁定:撤销原审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作出与原被撤销判决完全一样的判决。科技公司及其总公司当庭不服,再次提起上诉。此案经终审,科技公司仍败诉。

  据了解,2010年5月27日,某生活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生活报公司)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签订了一份《网站服务合同》,并约定:1.某生活报公司委托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设计开发某生活报××门户网站(以下简称网站项目);2.网站项目开发总费用为20万元,其中某生活报公司向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支付现金13万元,另置换《某生活报》版面广告费用7万元给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用于公司宣传;3.网站项目设计开发按照本合同附件要求执行;4.网站项目开发周期为60个工作日;5.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为网站项目免费提供两年技术支持;6.付款方式:某生活报公司首付款项11万元给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其余款项在网站项目开发完成并运行正常,经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给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

  “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未能按期完成设计开发网站工作,至今也未交付设计开发完毕的网站,其严重违约行为导致我公司不能如期开通网站向客户提供网站服务。”某生活报公司一纸诉状将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及其总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网站服务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11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双方签订网站服务合同后升博体育,我公司已按合同要求开发完成了网站项目,并无任何违约行为。而某生活报公司存在严重违约的情形,其仅向我公司支付了11万元,余款2万元未付,且至今也未向我公司提供价值7万元的广告版面”。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共同答辩称,某生活报公司主张解除《网站服务合同》、返还11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庭审中,对于该网站的交付及运行情况,原告、被告各执一词。“因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提供的网站不能运行,现在运行的网站是我公司聘任技术人员完成的,网站域名是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替我公司申请的升博体育,我公司于2011年下半年从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要回了网站域名。”原告某生活报公司称。“网站是按照某生活报公司要求开发,按常规应是某生活报公司给我公司域名,我公司给解析,而现在某生活报公司不接收,且将域名转走了。”两被告则称。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生活报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签订的《网站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经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本案中,某生活报公司已以诉讼方式将其解除合同意思表示通知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故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已经解除。本案网站服务合同实质是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为某生活报公司完成网站建设,某生活报公司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支付约定报酬。根据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情况,某生活报公司履行合同的方式为支付合同价款,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履行合同的方式为:为某生活报公司设计符合合同标准的网站,保证该网站在约定时间内平稳运行。根据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已为网站建设做了相应工作,但其所完成的工作并不符合合同约定,也未实现某生活报公司的合同目的。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主张网站开发完毕后已交付某生活报公司,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同时,两被告主张网站何时上线及域名与其无关。对此,法院认为,作为具有专业优势的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在网站设计过程中,应清楚知晓网站正常使用与域名申请、解析的关系,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无关于域名申请的约定,而且如因为域名问题导致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不能向某生活报公司交付设计成果,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应向某生活报公司说明该问题,从而保证双方合同的正常履行。换言之,根据现有证据,法院无法确定域名申请系某生活报公司在本案所涉合同中应负的先合同义务,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以域名问题作为其所设计的网站不能交付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作为合同解除的必然后果,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应将已收取的合同款项11万元返还某生活报公司,并给付其相应利息。北京某科技公司应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2年8月29日,市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服务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网站服务合同》解除,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连带返还原告某生活报公司合同款项11万元及利息。

  一审宣判后,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案由并非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服务合同纠纷,应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的技术合同纠纷。2013年3月20日,青岛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审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中,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提交《某生活报××养生网需要确认书》《网站首页确认书》《整站页面确认书》《中国养生××网手机WAP网站页面确认书》《某生活报网站搜索修改确认书》各一份及网站截图打印件一宗,五份确认函证明某生活报公司以盖章的方式确认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设计开发的网络已经完成,并符合网站服务合同约定的事实,某生活报公司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相违背升博体育,网站截图证明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设计的网站项目已开发完成并运行正常。“《整站页面确认书》《中国养生××网手机WAP网站页面确认书》《某生活报网站搜索修改确认书》是传真件,我公司对其真实性不认可,上述证据只是对页面的确认,而不是对整个网站的确认,既不能证明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已按时完成网站设计工作,也不能证明已按时向我公司交付和验收。”某生活报公司认为,网站截图也不能证明网站产品已按时完成,更不能证明已按时交付。另外,其对《某生活报××养生网需要确认书》《网站首页确认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只提供了一份名称为网站服务合同的格式合同,事实上是费用确认条款,对于产品是否符合要求及交付、测试、验收及提供两年技术支持等没有相应条款约定,我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是让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利用专业知识提供设计服务,但其没有向我公司转交相应产品。”重审中,某生活报公司称。“按某生活报公司要求,我公司已开发完成网站项目并交付某生活报公司,且网站运行正常。根据网站服务合同第六条约定,其余现金款项在网站项目开发完成并运行正常后支付。至于网站何时上线及域名与我公司无关,双方签订协议时某生活报公司清楚知悉网站开发完成运行正常和上线运行是不同的。”两被告称。

  2014年3月13日,市南法院重审后对这起技术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网站服务合同》解除,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连带返还原告某生活报公司合同款项11万元及利息。

  “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已按要求开发完成网站项目,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已履行合同义务,某生活报公司主张解除合同返还11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首先,原审判决以‘专业优势、清楚知晓、先合同义务’等模糊词语用于本案的判决依据,根本没有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合同是《网站服务合同》,对此一审法院对权利义务没有阐述,却引据先合同义务的概念。是否订立《域名/通用网址订单》与本案无直接关系,也无先合同义务升博体育,本案合同仅限于网站开发,至于某生活报公司以哪个域名上线、如何上线升博体育、何时上线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我公司也没有义务,原审判决理由牵强,无法律依据;其次,一审法院故意混淆网站上线与网站完成的概念,本案网站不是不能完成,而是不能上线,某生活报公司故意把注册的域名转走,又不提供其他域名,致使开发完成的网站无法上线,但这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完成。域名、解析只能造成不能上线,与本案合同是否履行完成没有直接关系。”2015年3月4日,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具状上诉至青岛市中级法院称,本案重审判决与原被撤销的判决完全一样,其表示严重抗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2015年4月21日,青岛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60个工作日内交付网站设计产品,即从2010年5月31日至2010年8月20日。因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没有向我公司提供设计产品,我公司于2010年11月23日向其发函要求在当月30日前完成网站设计工作,但其没有按照催促函的要求提供产品。2011年3月13日,我公司委托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向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发律师函要求将单独委托其申请购买的域名转给我公司。由此可见,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没有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合同义务,也没有在实际控制域名期间进行所谓的解析和测试。2010年12月,我公司技术部门人员单独对网站进行开发和研制,并于2011年4月正式上线。我公司认为,双方所签合同已失去了继续履行的客观条件,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应当对其严重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某生活报公司在庭审中答辩称,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所称的事实和理由均缺乏必要的客观事实要件,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二审法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案焦点问题在于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是否履行合同义务,完成网站的开发并交付给某生活报公司。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网站服务合同》后,某生活报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11万元,而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只需证明其已完成网站的开发并交付给某生活报公司即可证明其履行完合同义务。对此,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提交了《某生活报××养生网需要确认书》《网站首页确认书》《整站页面确认书》《中国养生××网手机WAP网站页面确认书》《某生活报网站搜索修改确认书》等相关证据证实其已履行完合同义务,但从上述证据的内容来看,仅是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双方对有关诸如页面确认、功能搜索等事宜的沟通确认,而非网站的交付确认,故该证据只能证明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为网站建设做了相应工作,不能证明网站的完成交付情况。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始终未提供证实其已完成网站的开发并交付给某生活报公司的证据,因此,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称其已完成网站开发、履行完合同义务的理由,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合同约定网站交付日期为60个工作日,而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迟迟未能向某生活报公司交付开发完成的网站,致使某生活报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而某生活报公司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已非常明确,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也已明确知悉,故原审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合同并无不当。

  至于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理由没有依据、故意混淆网站上线与网站完成的概念等上诉理由,二审法院认为,原审中,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抗辩其网站已开发完成并运行正常、网站何时上线及域名与其无关,原审法院针对该抗辩作出认定,认为无法确定域名申请系某生活报公司的先合同义务、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以域名问题作为网站不能交付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对该抗辩理由不予采纳的分析认定并无不当。网站开发完成与网站上线非同一概念,而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只需证明其完成网站开发并向某生活报公司交付即可,但其该举证义务未能完成,故原审法院据此解除双方合同并判令北京某科技公司青岛分公司返还已收取的合同款项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

  李丽,法律硕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员,一级法官。其先后审理侵犯哥伦比亚商标系列案、侵犯蒙牛酸酸乳商标系列案等多起影响力较大的案件以及侵害发明专利权等复杂疑难的典型案件。多次荣立三等功,并获“青岛市优秀法官”“办案能手”“调解能手”等荣誉称号。

  本案是一起技术合同纠纷,合同签订后各方当事人即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解除须当事人协商一致或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合同的法定解除须符合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对方合同当事人拒绝履行主要合同义务、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行使解除权的当事人应当通知对方并对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采用了“诉讼即通知”原则,即提起诉讼就意味着将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有利于保障解除权人合同解除救济权的行使,充分发挥合同解除制度的功能,并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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